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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2日 13:55 浏览量 :

(一)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根据成都市卫生局相关文件,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犬伤患者(简称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犬伤处置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防疫机构(以上简称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份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三)四川大学校医院犬伤门诊费用结算流程

报销所需的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社(医)保卡复印件一份。

3. 成都市医保参保人员(四川大学参保学生除外)需前往参保地医保局出具参保证明,加盖医保局鲜章。

4. 在四川大学望江医院三楼预防保健室领取并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报销参保人员犬伤处置费用结算表》(复印2份,一式3份)。

5.发票报销联(原件)。

6.狂犬疫苗使用知情同意书(原件)。

附件: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犬伤处置费用结算表(样表)






参保人员姓名

黄XX

性别

年龄

20


个人社保编码

8863xxxxx

参加险种类别

□ 城镇职工 Ⅴ 城乡居民


身份证号码

51012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受伤时间

2013.11.29

就诊时间

2013.12.02


接种完成时间

2013.12.23

就诊医疗机构

四川大学江安(望江)医院


参保人员伤口处置及疫苗注射完成情况


时间

治疗项目

数量

单价

备注


2013.12.02

狂犬疫苗费

2

57.1



2013.12.9

狂犬疫苗费

1

57.1



2013.12.23

狂犬疫苗费

1

57.1















医疗费用总额

228.4


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金额

200

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实际垫付费用金额

200


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已在该医疗机构领取费用


费用领取日期



医疗机构审核人签字


医疗机构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此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报销的时间

三校区集中于望江校区统一办理,每月15日(如遇周末,顺延至次周一),将所需材料报送至望江校医院三楼医保办送所属医保局办理。

(六)医保不予支付的情况

1.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 ;

2.犬伤治疗过程中未注射人用狂犬疫苗的;

3.在本校犬伤门诊以外就医的;

4.未在本校同一犬伤门诊就医的;

四川大学校医院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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