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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学生、儿童参加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5日 14:08 浏览量 :

各区(市)县医(社)保经办机构:

为确保学生、儿童参加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筹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关于开展2014学年度大学生和2015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31号)规定,2014学年度大学生和2015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二、待遇有效期

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2015年12月31日24时(大学生为2014年9月1日零时-2015年8月31日24时)。

三、筹资时间

中小学生、儿童筹资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

大学生筹资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在放暑假前将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基本保险(学生、儿童)筹资工作部署至各高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筹资工作机制,逐级签定筹资工作责任书,明确学校、托幼机构等基层征收单位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同时,将参保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纳入常态化管理和年终考核。

(三)结合各类人群的不同特点,拟定宣传方案,深入浅出地宣传我市医保政策和参保缴费工作流程,以及《社会保险卡》办理流程和步骤。

(四)加强与教育、民政、残联和计生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和各类资助对象参保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参保率达98%的目标任务完成。

(五)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在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参保学生、儿童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确保采集的信息完整和准确,有效杜绝漏录、错录现象。同时,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做好财政票据领用登记和收回工作。

(六)《社会保险卡》的制发工作应及时、到位,新入学大学生须在12月1日前制发完毕;新参保中小学生、儿童须在2015年1月1日前制发完毕。

(七)筹资工作结束后,各高校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个人缴费资金全额缴存至学校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不得滞留。同时,参保学生的名单应在学校、托幼机构公示栏或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报当地医(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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