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关于省级机关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糖尿病证状+餐后任一时相的静脉血浆葡萄糖(VPG)≥11.1mmol/L。
(2)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FVPG)≥7.0mmol/L。
(3)口服葡萄糖耐糖试验2h血糖(2h PG)≥11.1mmol/L。
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指标时还须在另一天重复测定一次静脉血浆葡萄糖(VPG),其结果也须达到标准者。
(1)三级医院提供的不同日期两次以上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的静脉血浆葡萄糖化验报告单;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达到高血压水平3级SBP≥180mmHg或DPB≥110mmHg者。
(2)达到高血压水平2级SBP160—179mmHg或DBP100—109mmHg者。
②必要时提供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相关病变的检查报告单;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②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成份中应见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应作骨髓活检等检查)。
③能除外其它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如脑血栓、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2.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断依据资料(如脑CT或MRI报告单等)。
3.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和体征:(须有任意2项以上达到标准者)
(1)意识障碍 事拉斯哥(Glasgow coma scaie, GCS)昏迷量表评定≤11分;
(2)肢体运动功能障碍:①肌力(Lovett分级法)<Ⅲ级肌力;②肌张力:Ashworth痉挛量表评定≥Ⅱ级;③偏瘫运动功能评定(Brunnstrom评价法)≤3级;
(4)认知障碍: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17分。
4.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达到中国脑卒中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为中型或重型者。
具有以上1、2、3条件或1、2、3、4条件达到标准者。
(2)三级医院提供的近期神经功能体征检查记录和证明;
(3)三级医院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症状标准 在下述症状中至少具有2项;①联想障碍;②妄想;③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④幻听;⑤行为障碍;⑥意志减退;⑦思想插入、被夺或中断;⑧被动体验。
(2)严重标准 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
(4)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症状标准 在下述症状中至少具有3项:①言语增多;②联想加快或观念飘忽;③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④自我评价过高;⑤自我感觉良好或精力特别充沛,活动增多;⑥睡眠需要减少;⑦行为轻率,不顾后果;⑧性欲亢进。
(2)严重标准 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4)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继发性躁狂。
(1)症状标准 在下述症状中至少具有4项:①兴趣丧失、无愉快感;②精力减退或疲乏感;③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显著下降;④自我评价过低或自责自罪;⑤动作迟钝或激越;⑥反复出现想死念头或有自杀行为;⑦失眠或早起,或睡眠过多;⑧食欲降低或体重下降;⑨性欲减退。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4)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
(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①转氨酶升高,AST/ALT>1.2; ②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③白蛋白降低,白球蛋白比例倒置; ④总胆红素升高。
3.超声或CT检查和(或)胃镜检查(有任意2项以上达到标准者)
①门静脉直径>1.5cm,脾脏增大,脾静脉>0.8cm;
②早期肝大,晚期肝缩小,肝裂增宽,左右叶比例失调,肝表面凹凸不平;③腹水; ④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三级医院提供的①血常规;②肝功能;③肝脾B超或CT和(或)胃镜检查报告单;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急性肝炎(甲、乙、丙、丁、戊型)为一种自限性疾病,多数病人在6个月内能治愈。急性期常规住院治疗,如出院后需继续门诊治疗者(其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的期限为6个月)。
(2)有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转氨酶升高大于正常值上限的二倍)或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 HAI≥4,或炎症坏死G≥2或中度以上纤维化S≥2)。
(3)有一种以上现症HBV感染标志阳性:①血清HBsAg阳性;②血清HBVDNA阳性;③血清抗-HBc lgM阳性;④肝内HBcAg和/或HBsAg阳性,或HBV DNA阳性。
(2)有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转氨酶升高大于正常值上限的二倍)或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肝组织学显示炎症坏死G≥2或中度以上纤维化S≥2)。
(3)有血清抗-HCV阳性,或血清和/或肝内HCV RNA阳性。
(2)有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转氨酶升高大于正常值上限的二倍)或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肝组织学显示炎症坏死G≥2或中度以上纤维化G≥2)。
(3)有血清抗-HDV IgG持续高滴度,HDV RNA持续阳性,肝内HDV RNA和/或HDVAg阳性。
(1)三级医院、成都市传染医院提供的①近期(3个月内)肝功能检查报告单和(或)肝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②病原学一肝炎标志物检测报告单;
(2)三级医院、成都市传染病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3.胸部X线或心电图或心脏彩超检查结果符合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标准。
(1)胸部X线表现:①右肺下动脉干横径≥15mm,或其横径与气管径比值≥1.07,或动态观察较原右肺下动脉干增宽2mm以上;②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
①Ⅱ、Ⅲ、aVF导联中P波高尖,电压≥0.25mV呈“肺型P波”;
②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V1R/S>1,aVF R/S或R/Q>1,RV1+SV5>1.2mV。
①右室流出道≥30mm; ②右心室舒张末期内径≥20mm;
③右心室壁厚度≥5mm,或有博动增强者; ④左/右心室内径比值<2;
⑤右肺动脉内径≥18mm,或主肺动脉内径≥20mm;
⑦肺动脉瓣曲线出现肺动脉高压征象(“a”波低平或<2mm,有收缩中期关闭征等)。
⑧室间隔厚度≥12mm,震幅<5mm,或呈矛盾运动征象;
⑩三尖瓣前叶曲线的DE、EF速度增快,E峰呈高尖型或有AC间期延长。二尖瓣曲线幅度低,CE<18mm,CD段上升缓慢呈水平位,或EF下降速度缓慢<90mm/S。
具有以上1、2、3条件,其中在第3条件中须有任意一种以上的检查并符合诊断标准者。
(1)三级医院提供的①X光片(心三位片)报告单;②心电图报告单;③心脏彩超报告单;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①肢体手指震颤;②动作缓或运动减少;③肌肉强直,面部表情呆板等症状,④姿势步态异常,行走呈“慌张步态”。
2.隐袭起病,缓慢进展,逐时加得的病程,需要长期治疗。
(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3.实验室检查:痰结构菌检查(阳性),结核菌素试验为阳性反应。
(1)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结构病防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感染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结构病专科中任一家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单。
(2)上述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三级甲等医院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单;
(2)三级甲等医院风湿免疫专科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2)①指(趾)皮肤硬化,②指部点状凹陷性疤痕,③双侧肺底部纤维化。具备以上(1)或(2)中的两项者。
(1)三级甲等医院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单;
(2)三级甲等医院风湿免疫专科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一)准入标准:已进行了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手术需抗血小板聚集治疗者。
(二)申报所需资料:定点医院的相关出院证明书(含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手术纪录和出院记录)。
一、恶性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性治疗
1.有恶性肿瘤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诊断依据以及影象学诊断依据,并已进行了恶性肿瘤手术、放化疗治疗者。
2.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及支持性治疗者,应重新提供相关的资料(重新复查恶性肿瘤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以及影象学检查而获得的阳性结果报告)。
(1)三级医院提供的①X光片或CT或MRI报告单;②肿瘤病理学检查报告单;
(2)三级医院出院证或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2.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慢性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2)三级医院出院证或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蝶形红斑或盘状红斑;(2)光敏感;(3)口鼻腔粘膜溃疡;(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5)胸膜炎或心包炎;(6)癫痫或精神症状;(7)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8)血小板<100×109/L或白细胞<4×109/L或溶血性贫血;(9)抗Sm抗体阳性;(10)抗核抗体(ANA)阳性≥1:80;(11)抗ds-DVA抗体阳性或LE细胞阳性;(12)补体C3降低;(13)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皮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1)三级医院提供的①血、尿常规;②狼疮细胞学检查;③相关免疫学检查;
(2)三级医院出院证或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一)准入标准: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并符合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指标,现已进行透析治疗者。
1.腹膜透析指征:血肌酐在707μml/L(8mg/dl)或Ccr<10ml/min伴出现尿毒症症状者;若为糖尿病并发者指征相应放宽,Ccr<15ml/min。
2.血液透析指征:①Ccr5-105ml/min开始透析,糠尿病患者可提早至15ml/min;②出现水潴留、心力衰竭或尿毒症性心包炎;③有难以控制的高血压和高磷血症,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软组织钙化。
(1)三级医院提供的肾功能检查(血肌酐、尿素氮)报告单;
(3)三级医院出院证或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一)准入标准:已进行了肾移植手术后需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者。
(二)申报所需资料,肾移值术后出院证和门诊病历(三级医院)(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一)准入标准:肝移植受者术后需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二)申报所需资料:肝移植术后出院证和门诊病历(三级医院)(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