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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事故及医疗缺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0日 18:05 浏览量 :

1、医院成立医疗缺陷管理委员会。

2、科室质控由科主任、护士长或科主任、护士长指定人员负责,但科室质控员必须在科主任、护士长的领导下工作。科室质控员应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本科室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每月应自查执行情况,以杜绝可以避免的医疗缺陷发生。

3、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当事人、及整改措施作详细的记录;差错事故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对已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4、发生医疗缺陷、一般医疗差错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质控员、护士长和科主任报告并登记,填写 “医疗差错报告”,1周内上报医院,发生中、重度医疗缺陷时,科室应及时(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报告,严重缺陷应立 即上报院长。若隐瞒不报,一经医疗缺陷管理委员会查实,由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定性为严重差错和事故者,属当事人隐瞒,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属科室不报,将对科室主任给予处理。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将要发生的医疗事故加以制止者,应给予相应奖励。

5、发生医疗缺陷后,科室应在3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医疗缺陷发生的原因、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科室应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对防范措施和中重度医疗缺陷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医院。

6、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医疗事故当事人将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1)、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指病员不承担的诊治费用及对病员的经济补偿费用)或医院声誉受损时的处罚原则。

原则:个人、科室、医院共同承担的原则。

(2)、责任人的其他处理

a、职称晋升:发生技术医疗事故,延缓责任人职称晋升1年;发生责任医疗事故则延缓责任人晋升职称2年。

b、年终评选先进:发生严重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者,评选先进时不予考虑。

7、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发生医疗事故后,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造成影响的程度、科室管理情况等,对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分管院长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8、若科室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理,发生事故后互相推委、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甚至作出有损于医院和其他医务人员的行为,给予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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